造假质量认证会造成什么后果
发布日期:2021-05-15 作者: 点击:
哈尔滨质量认证提醒您给竞争对手带来损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这就是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停止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重新依照有关标准,按照法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检验或者认证,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除此之外检验人员伪造数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罚款
这里的罚款既对单位处以罚款,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没收违法所得
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而获得的违法收入。对这些违法收入,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具有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次数较多,造成损失较大,影响较广等严重情节的,则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犯罪,主要是指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